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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9-1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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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有关要求

(一)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发证机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甲A1、甲A2资质核准时,相关条件参照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执行。

(二)PA(相控阵超声检测)项目。2027年底前,申请PA项目资质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其技术负责人、责任师应当持有PA项目Ⅱ级人员资格证书不少于4年,或者同时持有UT(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项目Ⅲ级和PA项目Ⅱ级人员资格证书。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有关要求

发证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特种设备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采取自行命题暂不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当与全国统考同一时间组织本省相应项目的考试。发证机关因特殊原因暂不参加全国统考或者不与全国统考同时组织考试的,应当将原因书面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发证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考核规则要求受理许可申请,不得额外增加地域等限制条件。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基本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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