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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汽车罐车

2025-05-30 08:53:34

​1. 汽车罐车的特种设备属性

根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汽车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 的子类别,具体包括:

-罐式集装箱(罐箱):用于公路、铁路或海运的可拆卸压力容器。

- 长管拖车:运输高压气体(如天然气、氢气)的管束式容器。

- 低温液体运输车:运输液化天然气(LNG)、液氧等低温介质。

监管依据:  

- 设计压力≥0.1MPa,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的移动式容器需纳入监管。

2. 监管要求

(1)生产与制造

- 许可制度: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

- 设计备案:设计文件需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机构鉴定。

- 材料与工艺:符合GB/T 199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标准。

(2)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

- 登记要求:投入使用前需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定期检验:  

- 汽车罐车: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含罐体、安全附件、管路等)。  

- 低温罐车:额外增加真空绝热性能检测(通常每1年一次)。

- 年度检查:使用单位需自行开展并留存记录。

(3)人员资质

- 驾驶员/押运员:需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证》(R2证)。

- 管理人员:需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4)运输管理

- 道路运输许可:需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电子运单:通过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填报运输信息。

- 应急预案:企业需制定泄漏、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 常见违规风险

- 无证操作:驾驶员未持R2证或证件过期。

- 超期未检:检验合格标志失效仍继续使用。

- 非法改装:擅自变更罐体结构或介质类型。

- 未备案跨省运输:跨省作业未提前向途经地监管部门报备。

4.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总结

汽车罐车作为高风险特种设备,需贯穿“全生命周期管理”,从生产、使用到报废均需合规。企业应定期自查,避免因违规面临罚款(最高50万元)或刑事责任。如需进一步操作指导,建议咨询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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