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列入第一批目录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批: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批: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批: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六批: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批: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批: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第一批次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批: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批: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第二批次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下列产品免除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自2008年8月20日起,税控收款机已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范围,现明确对税控收款机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自2013年4月23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自2022年10月10日起,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9种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CCC认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