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3 08:55
以前对于工业管道首次检验延期手续如何办理,经常出现两种说法,主要源于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第1.6.3.2条款
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2.6的规定办理。
注:第2.6条款指的是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存在歧义的点是:首次检验的延期
一种是首次检验不允许延期;
第二种是首次检验可以延期,并且不需要征得检验机构的同意,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延期即可。
因为各地方对于规范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偏差。
我们从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6条款也能看出,无疑第二种理解是准确的。
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注:首次检验日期一般不超过3年。也就是说首次检验期满还可再延期1年。需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即可,
而这次TSG 31-2025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第7.1.5.2条款,分两段来说,就更加清晰了!不过,对使用单位来说也有个大的变化!批准人升级了!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且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非首次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
在这里实际上还有一点并没有明确,那就是非首次检验的管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也已征得上次的检验机构同意,延期检验的申请提交给谁呢?!还是使用登记机关吗?
那如果使用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分开的呢?比如使用登记机关是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当地市场监督局。最终的下次检验日期由谁来修改呢?!
结合大管规和使用管理规则来说,个人觉得由使用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机关)来修改更加合理一些,希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改版之际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这个能够省下很多跑腿时间,也能省下很多口舌之争。
使用单位延期批准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变成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更加凸显,既然主动承担了主体责任,风险担起来了,程序方面是不是也该顺畅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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