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9 08:16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这两个岗位,到底能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答案是:可以兼任,但有例外。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市监特设发〔2023〕33号),对兼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这一规定得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监管部门的确认和引用。
通俗地说:
一般情况下: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同一个人兼任
特殊情况下:当法规明确禁止兼任时,则不能兼任
“两个规定”中明确禁止兼任的情形,主要针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根据73号令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
这是为了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安全总监的职责之一是监督安全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如果自己兼任安全员,就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因兼职过多导致职责无法落实到位。
| 单位类型 | 岗位 | 能否兼任 | 限制条件 |
|---|---|---|---|
| 使用单位 | 安全总监+安全员 | ✅ 可以兼任 | 根据本单位实际决定 |
| 生产单位 |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 ❌ 不得兼任 | 总监不得兼任安全员 |
| 生产单位 | 质量安全员(多岗) | ⚠️ 有条件 | 最多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
在讨论能否兼任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两个岗位的职责区别。
根据74号令第八条(以锅炉为例),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对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核心关键词:监督、指导、检查。
根据74号令第九条,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巡检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检验和后续整改
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核心关键词:执行、巡检、记录。
两者的关系是:总监管“人”(监督指导安全员),安全员管“事”(具体执行检查工作)。
对于规模较小、设备数量较少的企业,由同一人担任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是合理且合规的:
企业只有少量特种设备(如1-2台锅炉或压力容器)
管理人员数量有限,无法配备专职的多个岗位
企业风险等级较低,管理复杂度不高
对于规模较大、设备数量多、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建议分开设置:
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职责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兼任会削弱监督职能
设备数量多、管理事务繁杂,一人难以兼顾
逐台明确安全员的要求,需要足够的人员配置
有网友曾向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提问:“我认为安全总监职责是监督安全员工作落实情况,若安全总监可以兼任安全员,就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了监管作用。请问‘可以兼任’的观点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是:“根据《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市监特设发〔2023〕33号),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也就是说,法规允许兼任,但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兼任——规模小可以兼,规模大建议分开。
根据74号令及相关规定:
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需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A证)
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同样需持A证
兼任人员同样需要满足持证要求。
可以不一致。
化工企业等既有生产安全管理又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类岗位可以由不同人员担任,岗位要求按各自规定执行。
可以。
根据总局的明确答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用人单位自己培训即可。监督抽查考核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不收取费用。
评估自身情况:根据设备数量、风险等级、人员规模,决定是否兼任
书面任命:无论是否兼任,都应当有正式的书面任命文件,明确岗位职责
做好记录存档:将任命、调整、履职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确保持证:兼任人员同样需满足持证要求
小型企业:可考虑由同一人兼任,节省人力资源
大型企业:建议分开设置,确保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检查时应注意区分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不同规定,不要“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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